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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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六条 本市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九条 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本市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和地方标准。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八)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务、旅游、园林、国土房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本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医院、邮局、银行、空港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单位的营业、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务、旅游、园林、国土房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改造计划组织改造责任人制定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
前款所称改造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十八条 改造责任人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依法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改造责任人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被列入改造计划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改造责任人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者改建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
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二十二条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规范、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的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侵占、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损毁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6日起施行。2000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我国无障碍设计环境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当今城镇的主要建设项目之一。它是适应人口结构的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而建立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问题,1989年4月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1990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保障法对无障碍建设作了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1996年8月我国政府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保障法规定“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我国众多的残疾人、老年人以“平等”、“参与”、“共享”为宗旨,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并保护其不受侵害,促进在事实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1、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兴起
1985年7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召开了首届“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会上提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倡议书中有十项具体措施,包括:对现有的公共建筑入口的一部分台阶及人行道口的路缘石进行改造,以坡道代替台阶;公共厕所设残疾人使用的坐便器和安全抓杆;影剧院中的观众厅内设置轮椅席;大型公共场所电梯向残疾人开放并配备轮椅车;在主要街道口的红绿灯处设置音响指引器及公共汽车盲文站牌等。倡议书还提出对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在设计中考虑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的相应设施等。
这次研讨会的倡议书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北京市政府决定对王府井、东单至东四、西单至西四、美术馆至朝阳门等四条大街进行无障碍改造;对百货大楼。新华书店、工艺美术服务部、吉祥戏院、儿童影院等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1986年,上述无障碍改建工程通过验收,这些单位荣获“国际通用无障碍建筑标志牌”,肯定了我国首批按照无障碍最低标准改造的旧建筑,并引起了国内外的关注。与此同时,第十一届亚运会工程正在开始规划设计,亚运工程指挥部明文规定,新建场馆务必结合无障碍技术处理。为此,亚运会十多个场馆及公共建筑积极主动进行了无障碍的设计与建设。
2、编制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案“在建筑设计和市政设计中要为残疾人的生活、工作创造方便条件”的建议,于1986年8月正式向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和北京市市政设计院下达了编制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任务,两院通过学习国外规范、进行调查、工程试点,在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多层次结合,经过两年努力完成了规范编辑任务,我国第一部无障碍设计规范由建设部于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
为了使这一规范能切实贯彻实施,1990年5月,在规范发布一周年之际,建设部、民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又向全国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通知,其中规定:
1)新建的城市道路,以及国家级、省级和大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中的重要公共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2)上述城市中原有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应按本规范的要求有步骤地予以改建。
3)中、小城镇,凡有条件的,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亦应积极推行本规范。
《通知》还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中主管建设工作的部门,将执行这个《规范》纳入到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计划中去,进行统筹安排,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自《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颁布以后,各省市政府部门都很重视,同时受到了残疾人、老年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欢迎。
经过几年的努力,该《规范》已经在祖国大地开花结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沈阳等城市,新建和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几乎都有一批无障碍的典型工程,达到了方便残疾人和受益全社会的效果,取得了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正是坚持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以人为本”的原则,从调研和改造试点开始,经过制订法规并实施推广到承接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下达在方庄1.4平方公里社区进行无障碍建设示范工程的任务。 回顾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使人们深刻体会到,无障碍环境建设不单纯是个课题的研究、规范的编制和落实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实际的工作和贯彻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政策,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和尊严,使他们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工作的同时共享社会物质和文化的成果。
3、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
北京是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是著名的古都及世界闻名的国际旅游胜地,并将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北京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必须服从和充分体现这一城市性质的特点。北京市现有人口 1200多万,其中约50万残疾人。1999年,老年人就达174万,占总人口的14%,已进入老龄化城市;到2025年老人群体将增至416万,高达总人口比例的30%。
现代化城市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无障碍环境的建设,这是现代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体现了社会大家庭对失去某些功能的残疾人、老年人的关心和帮助,为他们创造条件,使他们尽可能地参与社会生活。因此,必须以最大的同情心和责任感力求尽快地把北京建成一座无障碍的城市。市、区、县各级政府深深地体会到:认真地贯彻国家颁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是创建无障碍环境最基本的保障。几年来正是紧紧地抓住落实《规范》这一最关键的问题,从而使北京市创造无障碍环境的工一步一步地扎实地开展起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受到了有关方面和广大残疾人的赞扬。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实施,给首都北京增添了一道无障碍的风景线,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交通各个方面,都有一批典型工程实例.
公共建筑无障碍内容
公共建筑是城市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功能及服务对象不仅是自然的人,而且也是社会人,不仅要满足人们物质的需求,而且还得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求。如何应用工程的技术和艺术,利用现代科学条件和多学科的协作,创造适宜的空间环境,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生存愿望,是建设工作者最基本的任务。一个建筑单体或是建筑群乃至整个城市,建立起全方位的无障碍环境,不仅是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的要求和受益全社会的举措,也是一个城市及社会文明进步的展示。
依据公共建筑的使用性质,其主要类别可分为:办公与科研建筑,文化与博览建筑,商业与服务建筑,观演与体育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学校建筑,园林建筑及老年人使用的建筑等。
为公众服务和使用的公共建筑,不论规模大小,其设计内容、使用功能与配套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拐杖者、视残者及老年人在通行和使用上的需求。
残疾人及老年人涉足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其主要部位为建筑入口、水平通道、垂直交通、洗手间、浴室、服务台、电话、客房、观众席、停车车位、室外通路、人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及轮椅标志等。
1.办公与科研建筑
办公与科研建筑系国家及地方面向社会公众的机构,其中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公用企、事业办公楼,科研楼,驻京办事处,写字楼,信息中心等建筑。
从建筑入口到室内的接待区、办公区、法庭区、休息室及为公众设置的服务设施,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方便通行和使用设施的便利,其中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办公与科研建筑的入口、大厅及室内走道的地面不应光滑。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置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及超过两级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
2)设有楼层的办公、科研建筑,应设适合拄拐杖残疾人使用的缓坡楼梯,在楼梯的两侧应设扶手。
3)男女洗手间的入口、通道、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及厕位两侧的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与使用要求。男洗手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及安全抓杆。当设有残疾人专用洗手间时,可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4)办公建筑设置的接待服务台、公用电话及饮水器等设施,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
5)地方政府机关及司法部门的入口至接待区应设盲道。在法庭区入口及楼梯、电梯、洗手间、公用电话等位置,应设位置提示标志。
6)距办公与科研建筑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或在建筑入口单独设残疾人停车车位。
7)在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悬挂轮椅标志,告知残疾人可以通行和使用。
2.文化与博览建筑
文化与博览建筑是面向全社会的文化、科技与纪念性活动的场所,其中包括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档案馆、科技馆、纪念性场馆等。文化建筑的接待区、目录及出纳厅、阅览室、声像室、展览厅、报告厅、休息室及开展各种活动的房间,应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方便通行和使用上的便利。为公众设置的服务设施,应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其中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文化与博览建筑的室外通路、建筑入口及室内走道的地面有高低差或设有台阶时,必须设置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及超过两级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当选用自动升降平台装置时可取代坡道。
2)设有楼层的文化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和轮椅坡道,当配备有客用电梯时可取代轮椅坡道,电梯的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要求。只设有货用电梯时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3)为公众设置的男女洗手间,其入口、通道、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与使用要求,男洗手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及安全抓杆。当设有残疾人专用洗手间时,可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4)文化建筑设置的接待服务台、售票窗口、公用电话及饮水器等设施,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及少儿的使用要求。
5)大中型文化建筑主要的室外通路至建筑入口及接待区应设盲道。在楼梯、电梯、洗手间、公用电话等位置,应设位置提示标志。
6)文化建筑的阅览室、报告厅、演播厅等,应在出入方便的地段设轮椅席位,其视线不应受到遮挡。在图书馆要备有视觉残疾者使用的盲文图书、录音室。
7)距文化建筑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或在建筑入口单独设残疾人停车车位。
8)在无障碍设施的地方悬挂醒目的轮椅标志,告知残疾人可以通行和使用。
3.商业与服务建筑
商业服务业范围广泛,是面向公众生活的场所,其中包括不同规模的综合商厦及购物中心、专卖商店、自选超市、书店、药店、粮店、副食店、菜市场、旅馆饭店、金融邮电、餐饮食品、美容美发、浴室桑拿、社区服务及维修店铺等。商业服务业的接待区、购物区、自选营业区及等候区,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在通行和购物提供必要的便利。为公众设置的服务设施应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其中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商业服务业建筑的主要入口及室内走道的地面有高低差或设有台阶时必须设附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及超过两级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在建筑入口内外的通道要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在改建、改造困难地段可选用自动升降平台装置取代坡道。
2)设有楼层的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和轮椅坡道,客用电梯可取代轮椅坡道,电梯的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要求。只设有货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3)为公众设置的男女洗手间的入口、通道、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者的通行、回旋与使用要求,男洗手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及安全抓杆。当设有残疾人专用洗手间时,可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4)男女浴室的入口、通道、隔间的浴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与使用要求。
5)旅馆饭店应在客房层通行方便的地段设残疾人使用的套房,套房及卫生间的入口、走道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在卫生间内应设应急呼叫按钮。
6)商业服务业接待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自动售货柜及金融邮电营业台等,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
7)大中型商业服务业建筑人口至接待服务区应设盲道。楼梯、电梯、洗手间、公用电话等位置,应设位置提示标志。
8)距商业服务业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或在建筑入口单独设残疾人停车车位。
9)在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悬挂轮椅标志,告知残疾人可以通行和使用。
4.观演与体育建筑
观演与体育建筑是残疾人、老年人经常涉足的地方,其中包括电影院、剧院、音乐厅、礼堂、会馆、体育馆及体育场等。在观演建筑的接待区、售票处、观众厅、休息厅、演播厅、后台区、主席台及竞赛场地等,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方便通行和使用上的便利。为公众设置的服务设施,应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其中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建筑物的室外通路、观众入口及演出人员的入口、室内走道的地面有高低差或设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及超过两级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当选用自动升降平台装置时可取代坡道。
2)设有楼层的观演及体育建筑应设缓坡楼梯或缓坡坡道,在楼梯及坡道的两侧应设扶手。
3)在建筑中设有电梯时,其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要求。
4)在观众厅出入方便的地段,应设轮椅席位,其视线不应受到遮档,轮椅席范围应设栏杆或栏板,且地面要平整。
5)男女洗手间的入口、通道、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轮椅进入、回旋与使用的要求,男洗手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及安全抓杆。设有残疾人专用洗手间时,可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6)观演建筑后台区及体育建筑运动员准备区的人口、通道、化妆室、休息室、洗手间、
淋浴间、盥洗室等,应符合乘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要求。
7)建筑物的接待服务台、售票窗口、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及少儿的使用要求。
8)距建筑物出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9)在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悬挂轮椅标志,告知残疾人可以通行和使用。
5.交通建筑
交通建筑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航空港建筑、火车站建筑、轮船码头建筑、长途汽车站及地铁站建筑等。交通建筑的售票厅、进出港大厅、候机厅、登机通道、进出站大厅、候车厅、检票通道等,应为乘轮椅者及视残者和老年人提供在购票、休息及通行上的便利和有关信息服务,其中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交通建筑的出入口、大厅及通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如有高低差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及通道的两侧应设扶手。
2)设有楼层和对旅客进行分流的天桥与地道的交通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和轮椅坡道及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电梯。电梯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要求。
3)男女洗手间的入口、通道、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与使用要求,男洗手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及安全抓杆。当设有残疾人专用洗手间,可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4)交通建筑的服务台、售票窗口、公用电话、饮水器、自动售货柜等,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及少儿的使用要求。
5)交通建筑的室外通路至旅客入口及服务台应设盲道,在残疾人售票窗口、楼梯、电梯、坡道、洗手间、公用电话、休息室、检票口等位置,应设位置提示标志。
6)火车站的月台、长途汽车站台及地铁站台的四周边缘,应设位置提示标志,告知视觉残疾者到此停步,前方将是危险区。
7)距交通建筑出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8)在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悬挂轮椅标志,告知残疾人可以通行和使用。
6.医疗建筑
医疗建筑是人们关注的地方,其中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所、卫生所、急救中心、康复中心、疗养院及休养所等。医疗建筑中的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医疗建筑的室外通道、建筑入口及庭园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及台阶两侧应设扶手。
2)医疗建筑的门诊大厅及候诊、急诊、检验、理疗、住院部、走道等地面应平整、不光滑和没有高低差,在走道的两侧应设扶手。
3)医疗建筑的室外通路至入口及服务台应设盲道,在楼梯、电梯、洗手间、化验室等部位应设位置提示标记。
4)设有楼层的医疗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和电梯,在楼梯两侧应设扶手,电梯规格应采用“病床梯”。
5)男女洗手间的入口、通道、隔间厕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进入、回旋和使用要求,男洗手间小便器应设安全抓杆。
6)男女淋浴室的人口、通道、隔间浴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和使用要求。
7)医疗建筑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自动售货柜、邮箱等,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
8)住院病房和疗养室设附属卫生间时,应方便轮椅进入,并设观察窗口和应急呼叫按钮。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在坐便器、浴盆或淋浴两侧应设安全抓杆。
9)在病房、疗养室及活动室设有阳台时,阳台门的净宽和阳台的净深,应符合轮椅通行与回旋的要求。
10)理疗部位的通道、等候间、更衣室、浴室及洗手间,应符合乘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要求,水疗室的大池应设带扶手的方便轮椅上下水池的坡道。
11)在无障碍设施醒目的地方悬挂轮椅标志,告知残疾人可以通行和使用。
7.学校建筑
学校建筑包括高等院校、专业学校、中学、小学、职业高中、老年大学及幼儿园等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学校建筑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各类学校的室外通路、校园及教学用房、生活用房的入口、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或设有台阶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和超过两级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
2)教学用房与生活用房的男女洗手间,盥洗间及淋浴间的入口及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通行,残疾人的隔间厕位、浴间、盥洗位及安全抓杆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男洗手间供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和小便池应设安全抓杆。
3)设有电梯的学校建筑,其电梯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
4)设有楼层的学校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在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8.园林建筑
园林建筑包括城市广场、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寺庙、游乐园场所等,其中无障碍设施内容如下。
1)园林建筑的室外人行通路、建筑入口、休息室、售货部、室内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或设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台阶两侧应设扶手。
2)设有楼层的园林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和轮椅坡道,在楼梯和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当设有电梯时可取代轮椅坡道,电梯的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要求。
3)园林建筑室内外的男女洗手间的人口、通道、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及安全抓杆,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和使用要求,男洗手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和安全抓杆。如设有残疾人专用洗手间时,可用其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
4)售票处、公用电话、饮水台及自动售货柜的高度,应适合乘轮椅者及少儿使用。
5)距园林建筑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6)在无障碍设施醒目的地方悬挂轮椅标志,告知残疾人可以通行和使用
居住区无障碍内容
居住区是由不同规模的居住人口组成的生活聚居地并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民生活区。居住区的设计宗旨是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中等规模的居住区人口为3?5万人。居住区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及道路系统。居住区是城市规模最大的建筑群体。在居住人口中占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如北京方庄居住区的7万居民中,残疾人和老年人超过2万。为了安排并组织好全体居民的生活与休息,建设无障碍环境是其中重要环节之一。
1.道路
居住区道路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区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等共4级。
居住区道路的规划和设计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出行方便和安全,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及幼儿的出行方便和安全。因此,要求居住区的道路既要平坦顺畅无高差,又要避免过境车辆穿越小区或组团路,避免像城市中四通八达的道路格局。要求达到内外联系要通而不畅、顺而不穿和避免往返迂回的保障安全的道路网络。
(1)居住区路
居住区路是整个居住区的主要干路,安排有城市公共电车、汽车通行的机动车道,在两边分别设置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步道,还配置有一定的宽度的绿地种植行道树和草坪花卉等。按各种组成部分的合理宽度,居住区级道路的宽度应不小于20米,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30米。其中人行步道的宽度为2?4米。盲道的设计宽度一般为40?50厘米,距行道树25?30厘米,在人行步道的外侧如设有草坪花卉的立缘石或花台,或是有围墙、栏杆时,则是盲人行走的最佳路线。在这种条件下可不设盲道。在居住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道路和入口及公共电、汽车站的部位应设置行进盲道和位置言道。
居住区路的交汇处,在人行横道的两端必需要设置供轮椅通行的缘石坡道。十字路口一般可安排4?8座缘石坡道;丁字路口可安排3?5座缘石坡道,位置均要在人行横道范围内并相互对正。
建议在居住区路的交叉路口设置与红绿灯同步的过街音响装置,方便视觉残疾者和老年人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2)小区路
小区路的路面宽度一般为6?8米,即可满足一般通行需要。建筑物之间的宽度不小于10米,是以六种基本管线最小水平间距考虑的,如在采暖地区宽度则要求达到14米。路面以住户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人行道为主,不能通行公共电、汽车。小区路两侧主要的人行步道应设盲道。在人行步道的各端部及各路口的高差处必须要设缘石坡道。
(3)组团路
组团路是进出居住组团的主要道路,路面宽4?6米。路面为人车混行,以住户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人行道为主。为了安全,在组团路一侧或两侧设置人行道,在人行道上可不设百道,但在人行道端部和路口的高差处必须要设置缘石坡道,方便乘轮椅者的通行。
(4)宅间小路
宅间小路是进出住宅的最末一级道路,这一级道路平时主要供居民出入,基本上是自行车与人行通道,并要求满足轮椅、救护和搬运家具等通行需要,各种车辆能到达每个单元的门前,但必须由原路回去,有利安全和避免外界穿行。因汽车车轮距宽在2?2.5米之间,按照车辆低速缓行的通行要求,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一般为3?4米,因此一般不设人行步道。但要安排好住宅入口的坡道与宅间小路的衔接和通行关系。
以上四种道路的人行道路面有高差需要设台阶时,则必须同时设坡道,并要求在一侧或两侧设扶手。
2.公共服务建筑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建筑物。
居住区公共服务建筑的安排,主要反映在配建的项目和面积指标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确定依据,主要是考虑居民在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要,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即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使用和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如一个街道办事处为3?5万居民服务,一所小学为0.7?1.5万居民服务,一个居委会为300?700户居民服务。
根据各地居住区规划的实践,为满足3?5万居民要求,应有一整套完善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建筑,如配建派出所、街道办、综合百货商场、综合修理部、文化活动中心、门诊所、理发店等;为满足0.7?1.5万居民应有一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建筑,如配建托幼、学校、粮油店、菜店、综合副食店等;为满足300?700户居民应有一套基层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如配建居委会、居民存车处、综合服务站、综合基层店、早点小吃、卫生站等。
以上公共服务建筑与设施不论项目多少规模大小,都应为各种居民服务,如在主要入口的地面有高差时,必须要修建方便轮椅通行和进出的坡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在购物。
办理事物、学习、就医、娱乐等方面可方便进入到室内。凡设有洗手间的公共服务设施,要安排好乘轮椅残疾人使用的厕位或专用洗手间;设有电梯的公共服务设施要适合乘轮椅和视觉残疾人使用;设有楼梯的公共服务设施要适合拄拐杖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设有公共电话、查询、饮水器、服务台、自动售物等设施的高度,要适合乘轮椅者使用。公共服务建筑停车场最近的停车车位要供给残疾人使用;入口大厅及通道的地面要平整而不能光滑,不然容易造成拄拐杖的残疾人和老年人摔倒。
3.公共绿地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根据不同的规划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其中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布局,既方便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想活动需要,又利于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
各级中心绿地除应有相应的规模和设施外,其位置也要与其级别相称,即与同级的道路相邻。如居住区公园应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小区级的小游园与小区级道路相邻。并在不同方向的入口一律要设坡道和盲道,以方便各种居民使用。各级公共绿地要形成“开敞式”,直接成为本区居民的日常游想共享空间,应方便居民游想活动并直接为居民使用,而不能使其成为“经营型”。
各级公共绿地内的人行通路、凉亭茶座、休息桌椅、老幼设施等部位的入口和通道地面有高差或有台阶时,必须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和轮椅席位。各部位铺装的地面可采用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做法,但地面统一要求平整、不光滑和不积水。在临公共绿地的公共厕所,从入口到室内要全方位的安排无障碍设施,如入口坡道,轮椅可回旋的通道,轮椅可进入的厕位及安全抓杆,小便器安全抓杆,洗手盆安全抓杆等。
宅间的绿地是最基本的活动空间。它与经常在家的居民关系非常密切,尤其是老年人和学龄前儿童。1986?1987年对北京劲松、团结湖和左家庄3个居住区、2千多户居民的调查中发现,居民对室外环境需求中最关心的是绿化。2千多户居民中72.8%的住户希望有好的绿化环境;53.2%的住户认为使用率最高的是宅间绿地;63.3%的住户要求绿地里多种些草皮树木,少搞纯装饰性的雕像、堆石、水池。
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恩济里小区的宅间用地,除道路和供居民游戏、休息、交往活动等必要的铺装地面外,全都铺上草皮,并按功能要求种上树木。经过调查说明,少年儿童,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室外活动最为频繁的场所是他们的家门口。在那里他们很容易找到邻居小朋友一起玩耍,他们的家长即使不下楼也能看到,可以放心。将单元入口到宅前小路之间的地面用红砖铺砌,成为很好的儿童活动场地。红砖地面与宅前小路保持一个地平面,由于是两种材料,不同的颜色,能清楚地分出界限。儿童在家门口玩多在成年人上班以后、下班以前,那时路上已没有车辆来往,所以红砖地面加上小路总共有6?7米宽度,足够儿童在上面进行各种游戏和老年人休息照料。
儿童超过8岁后活动量增加,宅前活动场地留不住他们,就要到组团绿地去蹦蹦跳跳。组团绿地内设置沙坑、爬梯之类的游戏设施,边上放上坐椅。孩子们玩的时候,照看他们的老年人就能进行邻里交谈。
4.停车场(库)
在居住区内除公共服务建筑各自按控制指标配建一定数量的自行车、机动车库外,还需配建相应比例的居民自行车、机动车库。特别是居民自用的机动车发展较快,建议在居住小区按单元配建集中式机动车库或以居住组团为单元配建半集中式机动车库。使居民用车时的步行距离建议不超过100米。将距离最近和最方便的停车车位留给残疾人使用,并悬挂或涂绘醒目的无障碍标志。依据单元门外的空地条件,如能安排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则最为理想。
住宅建筑无障碍内容
1.住宅建筑的发展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存的四大要素,可见住宅建筑在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住宅的产生与发展历史久远,早在原始社会,人们就学习建筑住宅,但那时的生产力低下,住宅也仅只是树巢和洞穴,用以避风遮雨、抵御野兽的攻击。随着历史的发展,住宅建筑历经了数千年的社会变革,无论在设计技巧、施工方法、建筑材料、艺术风格及使用功能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住宅建筑凝聚着人类的聪明智慧,同时也表现了建造时代的经济、文化、科学、生产的水平。时代赋予了住宅建筑深刻的内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住宅建设也与其他各项事业一样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解决住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百废待举、百业待兴的情况下,国家不可能倾注足够的资金立即达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只能投入限额资金,力求增加建房的数量,以逐步改善住房紧缺的局面,因此解放初期营造的住宅大都忽视使用功能,多是些“住得下,分得开”的睡眠型房屋。甚至还有大量的简易楼群应运而生,这些楼群是有吃无拉的胡同串(有厨房、无厕所,大门一开厨房,卧房一连串),而那时缺房的人们以能分到一套居室即为最大的满足,当然不会存在追求使用功能的奢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生活内容日趋丰富多彩,再不能把住宅功能简单理解为仅供休息,睡眠的场所,住宅的用途十分广泛,除作为人的栖身之处外,它还是进行文化学习、休闲娱乐、社交活动的基地。同时对不同职业的人群它还是工作、科研和创作的辅助场所。
然而,住宅的功能远不止这些,还应从社会人口结构的组成来满足年龄不同,健康状况不同的人群的特殊需要,这就涉及到社会上为数众多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对住宅的无障碍设施的特殊要求。
残疾人有平等参与社会的强烈愿望,但是他们与健全人相比在家庭中停留的时间相对要长一些。因此,如果只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实施无障碍,而对残疾人家庭的小环境不予考虑,这样就会给残疾人的生活带来不可想像的困难,使他们因空间狭小或某些设施的障碍,而失去或部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势必给家庭和社会造成负担。难怪居住在楼群中的残疾人说:我住在这里就像生活在监牢里一样,失去了行动自由。因此,建造残疾人的住房是有利于社会的好事。
无障碍住宅对于老年人同样迫切需要,我国的老年人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勤奋一生,到了晚年离、退休后,他们理应有一个安全和方便的环境颐养天年。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与活动的配套设施。”这是我们的国家从法律上给予老年人居住权益的社会保障。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近期对老年人的福利事业不可能有过多的投入,如大量兴建各类不同档次的老年公寓、养老院等集中养老机构用房,况且这种养老方式会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经济付出,因此,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老年人养老仍提倡以家庭养老为主,而这与世界上普遍主张“让老年人尽可能长时间地生活在自己家里”的观点达到了共识。家庭养老模式也正迎合多数老年人愿与晚辈团聚的心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老年人
愿与晚辈同在一套居室内共住,老年人愿有自己的住房,与子女能够比邻或较近距离居住,以便经常往来并得到子女的关照。如不具备分居的条件,则住宅设计决不能局限于几个居室的问题,还应考虑到二代人或三代人在生活习惯、娱乐方式、行动规律的差异。为此,如何满足老年人对无障碍住宅与日俱增的需求,如何从住宅设施上发挥和延长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如何从使用功能上为多代同居者营造温馨祥和的氛围,这一系列的需求向全社会和建筑师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起步晚,无障碍住宅建筑也还没有按比例地列入计划项目进行兴建。但是,建设部于1989年颁布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随之各省市也相继颁布了该“规范”的“实施细则”,为无障碍住宅建设提供了设计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计划经济时代的低租住房和福利性分房制度都已结束,住宅已成为商品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因此,住宅设计再不能停留在只考虑户型、进深、宽度及高度等简单的技术参数上,房产开发部门也不能只满足于建造高级公寓楼、山庄别墅,而忽视了不同人口结构、不同经济层次的消费者对住宅的不同需求。
目前商品房出现滞销现象,广告攻势虽强劲,但未见多大成效,这情况值得开发部门认真思考。必须意识到,住宅是特殊的商品,上次性投入很大,甚至会用去家庭的全部积蓄,同时它又是耐用商品,建筑的使用寿命至少可达半个世纪,购买后不会再随意更换,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持慎重态度,尤其是有残疾人或老年人的家庭,对住房的使用功能、室内的各种设施是否安全、方便,成为这些购房者的首选条件。即使是暂时没有老年人的家庭,随着岁月的流逝,当时进住的青壮年人也会成为老年人。
由于我国有众多的残疾人存在,同时老龄化的高峰即将到来,因此,无障碍住宅建筑的兴起势在必行,住宅的设计和房产开发部门必须面对这一现实,及早调整建房类型,适量开发无障碍环境的住宅和居住小区,这不仅造福于残疾人和老年人,同时也使房产开发事业在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必然会盈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此外,我国的住宅建筑是以多户型住宅的建筑群体为主,基于残疾人不愿与健全人分开居住的心理及老年人愿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心态。建议在多层和高层住宅楼内修建3%一5%的无障碍住宅(这里所说的残疾人是指拄拐杖和乘轮椅的肢体残疾人及视力残疾人),在多层住宅建筑中的残疾人套房宜设在首层,以解决他们垂直交通的困难,其中乘轮椅的残疾人套房则必须设在首层。老年人的居住套房则应设在三层以下。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建筑中残疾人、老年人套房的层数可不严格规定。
2.残疾人居住套房
有残疾人居住的多户住宅建筑,首先要满足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要求。建筑入口应修建轮椅通行坡道,门厅及通道应通畅明亮,楼梯要方便残疾人使用,楼梯的形式、坡度、宽度要适宜,不能太陡和太窄,楼梯两侧都要设扶手。电梯要便于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公用设施中的垃圾道、公共通道的照明、消防柜、奶箱、信报箱等的位置和高度要为残疾人的使用提供便利。
多数残疾人在居室内停留的时间要比普通人长,因此残疾人的住房要选择良好的朝向,保证日照基本要求和良好的通风,要保障分户的私密性和生活的方便,视线和声音要适当隔绝和不为外人所干扰。依据家庭人口组成的不同,安排好居室和共同团聚的活动空间,包括厨房、浴室、厕所及必要的储藏柜等,在使用和通达性方面要便捷、流畅、安全、实用。
(1)单元门入口
高层住宅和有残疾人居住的多层住宅建筑,在单元门入口除设有台阶外,另要修建宽120厘米的坡道出入口,如果不设台阶,则可适当加大坡道宽度,坡面需要平整但不能光滑。在坡道的两侧要设高85厘米的扶手,扶手的直径要易于抓握,在扶手的下方要有高50厘米的安全挡台。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多数乘轮椅者可以不需协助即可以越过坡道。陡坡的坡道不仅容易使乘轮椅者发生危险,对拄拐杖及安有假肢者和老年人也不便使用。
1:12坡道的长度(水平长度)限定到9米,当地面的高差使坡道长度超过9米时,需要在坡道的中间部位设置深度不小于150厘米的平台,作为乘轮椅者的休息区间。这种两条形式的坡道可以为直线型的,也可以布置与休息平台成90度的L形,或轮椅在休息平台回转180度的折返形。当需要两条以上坡道时,坡道则以平台轮流换向方式处理。
单元门最好是自动门或平开门。在平开门把手的上方和下方建议设安全玻璃的观察窗和护门板,在门扇另一面设关门拉手。为便于弱视者或盲人使用,在单元门内外铺设提示盲道,以与周围的地面有所区别,使脚底有感觉来提醒注意。
单元门的内外要有不小于 150厘米 X 150厘米供乘轮椅者和拄拐杖者通行与回旋的面积。在门的外部要有相应大的雨罩,在门内部公共走道的光线要明亮,要有足够的宽度使乘轮椅者和拄拐杖者双向通行。
(2)户门、门厅、通道
残疾人居住套房的人口位置建议设在公共走道通行最便捷和光线最明亮的地段,在户门外要有不小于 150厘米 X 150厘米的轮椅活动面积。在开启户门把手一侧墙面的宽度要达到50厘米,以便乘轮椅者靠近门把手将户门打开。户门开启后,供通行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厘米,在门扇的下方和外侧要安装护门板和关门拉手。
门厅是残疾人在户内活动的枢纽地带,除配备更衣、换鞋和坐凳外,其净宽度要达到150厘米以上,在门厅的顶部和地面上方20?40厘米处要有照明和夜间足光照明。从门厅通向居室、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的地面要平坦、不光滑和没有高低差,如果浴室内外地面需要高差,其高度不要大于15毫米,并筑起小于45度的斜面。
户内的通道为便于乘轮椅者和拄拐杖者的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20厘米,在两侧墙壁上安装高85厘米的扶手,面对通道的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宽不宜小于50厘米,以便使轮椅靠近将门开启,通道转角处建议做成圆弧形并在自地面向上高35厘米处安装护墙板。
(3)厨房
残疾人使用的厨房要比一般厨房有更大的空间,门扇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80厘米。为便于轮椅回旋,只设单向案台的厨房,案台边缘与对面墙面间至少要有150厘米的间距,布置为双向案台时,案台之间同样要有150厘米的间距,如在案台下方有提供轮椅回旋的空间时,案台的间距可酌情减小。
案台面距地面80厘米的高度可适于乘轮椅者和可立姿的残疾人。主要操作案台和洗涤池的下方,为便于乘轮椅者的下半身伸入进行操作,最小空间的宽度是70厘米,最小空间的高度是65厘米,最小空间的深度为25厘米。
在主操作案台面的底面建议设置可抽出的,并在坐膝高度上面使用的搁板,以供作为搅拌和切割操作的工作面板。这种搁板的高度可以小量调整,其调整幅度从地面以上66厘米起,以50毫米为间距直至主案台底面,是乘轮椅者最适宜的高度。
如在主案台两侧设落地柜,最好不要采用外开门的柜,因为许多残疾人难以弯下腰去使用它。最好采用有不同深度的抽屉。抽出式的竖向箱也比较适用,但其底部建议高出地面20厘米并悬挑出15厘米,以利轮椅靠近。
当使用不锈钢洗涤池时,应选用底衬有隔层的,以防凝结水并作隔热层用,避免烫伤乘轮椅者的腿部或肺部缺乏感觉的残疾人。在洗涤他上应选用单杠杆把手水控式冷热水混合龙头。此类型水龙头最便于手部不灵活的残疾人操作。洗涤池的上口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80厘米,洗涤池的深度为10?15厘米。
案台上的吊柜底面距案台30厘米对乘轮椅者的使用较为方便。吊柜自身高度可做到70?80厘米,深度可做到25?35厘米,内设二至三个可调整的搁物板;在柜门上安装拉手滚子碰珠,使柜门易于启闭。此种形式吊柜的下层搁物板对乘轮椅者方便使用。
下带烤箱和有炉门的炉灶对乘轮椅的残疾人在使用上是不方便的,也是有危险的。应采用在案台上安装的炉灶,控制开关正好在案台前面操作。带有形态标志的控制开关和带有几种不同燃烧程度的“卡塔”声响的控制开关,有助于弱视者或盲人安全使用炉灶,在炉灶部位还要有安全的防火措施。
厨房的案台、洗涤池、灶台、灶具、餐具柜和储藏空间及各设施需按操作顺序排列。建议在厨房内留出两人进餐位置,食物储存宜就近安排。
厨房最好有直接对外窗户,可得到自然光和通风,同时要设机械排油烟装置和排烟道,风机容量要能满足抽去炊事烟气和异味。人工照明应采用搬把式开关,分布照亮全部就餐和炊事区。电器插座应在明显的位置,高度要适中。
(4)卫生间
浴室是比其他房间更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因此,安全是浴室设计中最为主要的问题。残疾人使用的浴室要比一般标准浴室略大,要有轮椅的活动余地。设平开门时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净宽不应小于80厘米,门上设观察窗口和关门拉手,可方便乘轮椅者将门关上。如果只能使轮椅进入而不能转动一定的角度,在使用上会带来不便和困难。在合理的设计下,建议淋浴式卫生间最小面积为4.5平方米,浴盆式卫生间最小面积为5.5平方米。
淋浴卫生间内设淋浴处、坐式便器、洗脸盆、镜子及药品柜等。在它们周边的墙壁上要设置安全抓杆和毛巾及挂衣钩。抓杆要安装坚固,要能承受100干克以上的重力,在尽端要弯入到墙内。抓杆的水平高度为70厘米,垂直高度为140厘米,其材料为直径32?40毫米的金属或塑料管材。
浴淋部位可用推拉门、折叠门或活动门帘隔离。在适宜的高度设固定喷头支架,也可采用长金属或塑料软管的淋浴喷头以便用手直接喷淋。建议在1米高处设单杠杆冷热水混合开关,使用时可对水温进行调控。在喷头的下方可设置供淋浴用的高45厘米带扶手的活动座椅,也可安装固定的洗浴座台,还可以坐在轮椅上不用转移直接进行洗浴,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选择。
当坐便器的高度在40厘米时,与轮椅座垫出现高差,对乘轮椅的残疾人在使用上会感到困难,此时可采用淋浴用的活动座椅套在坐便器上使用,此种活动座椅还有助于难于使用坐便器的其他残疾人。
洗脸盆的最大高度为85厘米,应采用单杠杆水龙头。脸盆下部距地面不应小于65厘米,以便轮椅靠近使用。脸盆上方的镜子底边距地面为110厘米,镜子的顶部距地面可在170-180厘米之间,并向前倾斜15厘米,可使站立者和坐轮椅的残疾人均可使用。药品柜的高度略低于镜子,可供各种人士使用。电源插座要设在使用方便的地方。
使用盆浴的卫生间为了转移和洗浴方便,需要选用高45厘米的浴盆,在浴盆上安放活动坐板或在浴盆一端设置宽不小于40厘米的固定洗浴坐台。在浴盆内侧的墙面要安装高60?90厘米,二层水平安全抓杆,长度可达80?100厘米,也可安装一层水平安全抓杆和一个垂直的安全抓杆。洗浴坐台的墙面可安装高60厘米的水平安全抓杆。在有乘轮椅残疾人的家庭里,如无特殊需要,采用淋浴式卫生间要比盆浴式卫生间在使用上更为方便适用。
卫生间各部位的安全抓杆,是残疾人在进行转动与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设施,在形式、高度、长度和位置上需要周全安排,特别要安装坚固,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配置。卫生间照明要采用搬把开关,电器插座和应急呼叫按钮的高度和位置要便于使用。卫生间的门在紧急情况时能从外面开启。
(5)起居室
起居室是人们生活时间最长的房间,往往用于学习、用餐、休息、团聚及观景、看电视的地方。在残疾人居住时要安排好轮椅在通行与回旋上的畅通。因此,空间规模要略大于一般标准,使用面积达到18平方米较为适合。室内照明应采用搬把式开关,电器插座的高度要适中。通往阳台的门,在门扇开启后的净宽度要达到80厘米,门的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毫米。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厘米。阳台栏板和栏杆的形式和高度要考虑坐式残疾人和老年人的观景效果。
(6)卧室
城市住宅设计建议标准:主卧室定为12?16平方米、双人次卧室为12?14平方米。鉴于上述多方面因素,将残疾人的卧室按上限考虑14?16平方米较为实用。矩形卧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2米,是考虑到在床端允许轮椅自由通过的必要空间。以上仅提供.居室控制面积,采用标准尺度的房间,具体组合构成应参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注意人口变化的可调性,有利于互换和调整。也可根据居住者的经济条件,提供不同的面积进行自由选择。
残疾人居住套房内的各种无障碍设施同样适用于老年人居住套房。
残疾人与环境障碍
长期以来,社会环境的方方面面仅适合于身心功能完好的人,也就是适合健全人,如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及市政建设,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使用设施,从规划到设计,基本上是按照健全成年人的尺度和人体活动空间参数考虑的,许多设施是按照健全成年人的活动模式和使用需要进行设计和制订的。因此社会环境的许多方面不适合残疾人使用,有的造成了无法通行的障碍。这种社会环境障碍使残疾人丧失或减少了与其他人发生密切联系的机会,给他们的生活和交流造成了诸多不便。这些障碍实质上是剥夺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这种现状的产生是由于建筑设计者和道路设计者们及有关管理部门对现今的人口结构、城市的功能、环境的作用缺乏了解和认识,未能把城市建设作为一个为综合性的人口结构而服务的整体来看待。因此设计者们需转换意识,跟上时代的步伐。
正如1974年联合国召开的残疾人生活环境专家会议报告书中提到,“我们所要建立的城市,就是正常人、病人、孩子、青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没有任何不方便和障碍,能够共同自由地生活与活动的城市。”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居住、出行、工作和平等参与社会的基本保障,同时也为全社会创造了一个方便的良好环境,是尊重人权的行为,是社会道德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标志。对此,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坚持建筑设计“以人为本”的原则,于卫985年成立了“无障碍环境设计课题小组”。这个小组成员从调研入手,在北京市残联的支持下,对北京的残疾人进行厂生活环境的抽样问卷调查,了解他们的意见和需求。从调查情况看,残疾人迫切希望能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与工作。而当时城市的道路和建筑物对残疾人在通行和使用上存在许多不便,有的造成不可逾越的障碍。城市道路和交通调查统计表明,对残疾人来说,上公共汽车困难的占70%,上无轨电车困难的占68%,下地铁困难的占69%。这一连串数字还是比较保守的。绝大多数公共厕所没有方便残疾人的设施,许多残疾人不得不在外出前几小时甚至头一天就停止喝水,更多残疾人只好不出门,被外界的环境障碍困锁在家中。他们说,“一个台阶对我们来说就是一座山峰。”
在调查建筑物障碍中,主要以肢残者为对象,接受调查者共有215人,依据残疾轻重程度分为6个等级,分别用B1、B2、B3、B4、B5和B6表示,各等级人数分别为5、24、31、11、8、136,残疾程度由轻到重。从调查表中可看出:回答不能到达工作单位、书店、影剧院和百货商店的人在100人以上;90?100人回答难以到达图书馆和郊外名胜;80-90的人认为难以到达邮电所、理发店、浴室、饮食店、副食店、公园。由此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残疾人来说,精神需求更甚于物质需求。
以上调查表明,妨碍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障碍,主要是人行道路口的缘石、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及建筑物的阶梯,还有比较狭窄的出入口、楼梯、厕所、浴室的地面及使用不便的设施,服务柜台及售票窗口不适合的高度,等等。调查的结果,对今后的城市规划与道路、建筑物的设计和无障碍环境的改造指出了基本方向且提供了依据。调查结果还表明,创建无障碍环境,不仅是残疾人的强烈要求,也是社会各界人士的愿望。
肢体残疾者及其障碍
肢体残疾者行走困难,是指躯体或是下肢,或是躯体及下肢均受到损伤,经过矫形、康复后,在行走时有的产生异形,有的需要借助手杖、拐杖、助行架进行行走。当行走还有困难时,则需要借助手动轮椅或电动轮椅。他们可以独立地自我进行行走,有的则需要助手来帮助行走。
由于肢体残疾者在行走中的不同状态和各种轮椅的规格,在通行时要求建筑物的水平通道及垂直通道的宽度、高度、坡度及地面等能符合乘轮椅者及拄拐杖者的方便与安全的通行条件。
对建筑物的公共设施,如坡道、台阶、门、楼梯、电梯、电话、扶手、洗手间、服务台、饮水器、取款机、售票机、轮椅席位、轮椅客房及卫生间、停车车位、标志等,在形式及规格上要求能符合乘轮椅者及拄拐杖者方便使用的条件。
由于轮椅及拐杖是代步工具,因此要求城市道路的人行步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城市广场、街心花园、各种公园及旅游景点等能全方位地为乘轮椅残疾人及拄拐杖者提供通行上的便利,并要求坡道及台阶的宽度、坡度、长度、休息平台、地面及扶手等,在形式及规格上符合乘轮椅残疾人及拄拐杖者方便使用的条件。
乘轮椅者的环境障碍
乘轮椅的残疾人,只限于在平整的地面上行进,或限于在缓坡上通行,在凹凸不平坦的地面、有裂缝的地面、沙子地面和长毛地毯上行进时则非常困难,当遇到台阶、陡坡时就完全不能行进。
城市中居住小区和街区人行道路口的路缘石、人行横道两端的路缘石和没有坡化的安全岛、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及街心花园的台阶对乘轮椅者的通行都造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室外公共厕所入口的台阶轮椅无法进入,有的厕位也无法使用。
建筑入口处设置的台阶同样将乘轮椅的残疾人拒之门外;公共建筑的服务台和邮局、银行的营业台以及公用电话的高度不适合乘轮椅者使用;小型电梯和狭窄的走道及门洞给乘轮椅者的使用和通行带来困难;影剧院和体育场馆没有乘轮椅者观看的席位;旅馆、饭店没有方便乘轮椅者使用的客房;没有坐式便器、安全抓杆及轮椅无法进入厕位的洗手间造成残疾人无法对其使用。
残疾人对于入学、购物、到影剧院观看演出、参观各种展览、到政府机关办理事务、要进入游乐场所及到风景名胜地方旅游等等,由于存在各种障碍只好望洋兴叹。
目前的城市交通,如公共汽车、电车上下车的踏步和车厢狭小的走道,地下铁道的台阶及站台与车厢间的空隙,火车站上下月台的天桥和车厢入口的踏步,都是影响轮椅通行的障碍。
以上这些障碍不仅限制了乘轮椅残疾人的工作与生活范围,使许多残疾人只好常年困在家里,给日常的学习、就业的途径、文化生活的需求带来了阻力,在心理上和精神上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同时给社会和家属增添了压力和负担。
拄拐杖者的环境障碍
可自行走动的下肢残疾者和需要拄不同形式拐杖行走的肢体残疾者,因水平推进的力度较差,所以行动都较缓慢,不适应常规运行节奏。不平坦的地面、松动的地面、光滑的地面、积水的地面,不仅对拄拐杖者的行进会造成某些障碍和困难,而且极易摔倒致使严重损伤。这个问题对老年人、幼儿同样存在。旋转门、弹簧门、窄小的走道、门洞和没有安全抓杆的坐式便器和小便器的洗手间,都将成为拄拐杖者在通行和使用上的困难。
拄拐杖者在进行攀登动作时有一定的困难,对没有扶手和踏步高的台阶及坡度大的坡道,对拄拐杖者的行进往往形成了障碍。
只有单侧扶手的楼梯、踏步的突缘为直角形和没有踢面的漏空踏步以及踏步为明步时,将会给拄拐杖者的通行带来不便和危险。因此处理好环境的障碍,是解决残疾人的工作和生活必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视觉残疾者及其障碍
视觉残疾者是行走最为困难的群体之一,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的环境感知,除依据手和盲杖的触觉反应,行走时对地面的触觉反应;环境中的各种声响的反应;环境中的各种味觉反应外,低视力者还有光线照度和颜色的视觉反应。
当视觉残疾者在复杂的地形和不规则的地貌及缺乏应有导向措施的道路上行走将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障碍;在杂乱的环境中行走或遇有意外的突出物,如广告牌、公交站牌、电杆拉线、窗扇等,将会产生碰撞的危险;在没有音响信号的人行横道上过街,很容易发生车祸的伤亡事故。
如在建筑物的入口没有盲道和盲文标志牌,会使视觉残疾者到达目的地产生困难;室内的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玻璃门不利视觉残疾者的通行和使用;光线不足的走道和楼梯、只有单侧扶手和不连贯的扶手、拉线式的电灯开关和不安全的电器插座等,都将给视觉残疾者的通行和使用带来不便和危险。因此在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中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的宗旨,消除各种人为的障碍,这不仅是残疾人的需要,也是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的需要。
在城市主要的人行步道设置盲道,可协助视觉残疾者方便行走。在人行步道两侧设有立缘石的绿化地带,也是协助视觉残疾者方便行走的一种较好的方式。人行步道上的树木、灯杆、座椅、路标、公交站牌、公用电话等位置,要统一规划布置和摆放,不应影响和妨碍视觉残疾者的通行。
城市广场、街心花园、公交站、过街天桥、过街地道、人行横道、公共厕所等设施,政府机关、火车站、航站楼、客运码头、购物中心、医院等主要建筑物的主要入口地段应设置盲道、触摸站牌、触摸位置牌、音响装置等,协助视觉残疾者行走和告知所在方位、方向及要到达的目的地。
在视觉残疾者中,有相当数量的弱视者和有光感者,除有上述环境感知反应外,他们对照度和颜色也有各种反应和要求。因此应针对各种不同的环境,规划设计出相应的设施,使众多的视觉残疾者能够方便安全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视觉残疾者对颜色有反应。国际上通常用绿色表明安全,黄色或淡黄色表明环境有变化,红色表示有危险。因此运用颜色和较强颜色对比及色带,可协助视觉残疾者认清环境及设施的方位、方向和位置,如墙面、地面、门框、门扇及门把手的色彩对比。玻璃门上必须在水平视线位置带有色彩条纹和花边,以免低视力者在行走时发生碰撞。台阶、楼梯踏步。
扶手采用色彩对比加以区分会给视觉残疾者的行走带来方便。人行步道的路标、灯杆、站牌、标志等,在水平视线上的位置采用对比强的颜色条纹,将给视觉残疾者的行走带来安全和对道路的方向、方位起到提示作用。